一、转载作品要遵守哪些要求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给报纸、期刊的权利。但是,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才可以转载;
第二,只适用于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三,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另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转载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以及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转让有何要求
著作权的转让是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出让人便丧失了著作权,而受让人获得了著作权。
1、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
2、著作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著作权法规定,进行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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