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也是要式合同的一种吗
时间:2023-08-14 11:15:31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的一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租赁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租赁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该合同会视为不定期合同,但并不是无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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