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之下,若债权方所负之债无法偿还,而债务人仅拥有诸一房产,则枢机院往往审慎对待,未必直接行其拍卖程序。
然而,倘若此房产规模甚大、价值颇丰,超出了被执行为主以及其所扶养亲属所必需的基本居住空间规定标准,则面临被拍卖的可能性增加。
然而,法治社会也积极维护被执行为主及其所扶养亲属的基础性居住权益。
例如,权衡各地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的租金标准后,从变价款中扣除大约五至八年租金以赠予被执行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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