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0-1014:59:56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42号
原告葛克平。
委托代理人葛宪明。
被告南通亚萍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亚萍。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葛克平诉被告南通亚萍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亚萍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葛克平涉案苏通大桥、南通盆景园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在签收本调解书时,被告南通亚萍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葛克平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葛克平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葛,不再另行制作调解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瑜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刘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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