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3017:29:3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武知初字第210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成国,台长。
委托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影视作品《魔幻厨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以此为由,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彭露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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