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1518:01:56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萍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组织机构代码72407165―6。
法定代表人马飞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倩,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公园路(心连心对面巷口内)。
法定代表人晏海,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萍乡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由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陶勇
审判员朱富萍
审判员张艳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徐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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