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0-1015:02:02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48号
原告王树成。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陈晓莉。
被告大连时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爱梅,经理。
被告大连时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权,经理。
原告王树成与被告大连时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快讯公司南通分公司)、被告大连时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快讯公司南通分公司、快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树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树成负担。
审判长刘瑜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刘琰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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