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1411:29:2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台知初字第13号
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路500号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频萍。
委托代理人:吕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21A座。
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姜陈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李宏亮
代理审判员葛欠喜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潘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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