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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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周香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阚周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50元。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单雪晴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