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期鉴定申请的处理方式,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伤鉴定申请期限的和规章制度。即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后一年内,首先,工伤鉴定迟延的原因和法律后果。二是工伤认定滞后的原因,即工伤事故频发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职工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此,如果我们能隐瞒,就可以避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为受伤工人支付更少的工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自身利益或者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者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未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期限,即使知道,也因用人单位不配合,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者不知道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自行返回。用人单位或者伤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因第三人伤害(含交通事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2)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伤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无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证书。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伤者不能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待遇办法,主要从救济方式、利弊、程序等方面,时效性:
1,救济方式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的原因使伤者得到救济。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纠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知他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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