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于2002年开始同居,2003年A全款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A的名下。2004年A和B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购买房产一套。现A、B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但对于无法达成一直意见。B认为2002年就已经同居,为了这个家付出了全部青春,两套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A认为2003年购买的房屋是登记结婚前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和B无关,不同意分割该房屋。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是否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呢?
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2002年的房屋虽在A和B同居期间购买,但同居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仅凭存在同居这一事实确认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B主张争议房屋其为共同财产就要举出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时进行过出资,但案件审理中B并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查明的房屋购买时间及房款交纳情况,应确认该房为A个人婚前购买财产。
涉及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买的。
在案件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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