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危害国家对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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