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公益拆迁的时候,是不能以公益拆迁为名,实施强拆行为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后才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要进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是拆迁入必须依法具有拆迁资格,即拆迁许可证申请获得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是行政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三是被拆迁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四是拆迁入对被拆迁入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偿或妥善安置。
五是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向公正机关办理与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工作。
六是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公益拆迁的强制拆迁政府不得自己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公民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后也是会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被拆迁人也是可以索要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被迁拆人对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出现了任何的异议也是可以进行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拆迁规定后也是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的。
二、房子遭强拆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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