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分为三类:一是申诉案件;二是其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自诉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因此,自诉案件没有逮捕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说服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证据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
3、在法院判决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不再判决,由自诉人写撤诉书备案。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自诉人对被告人不再告了,可以撤诉。
5、自诉人起诉后,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6、法院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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