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前必须逮捕吗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当然不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还需要逮捕。情节不是很严重,或者已过侦查羁押期,需要继续调查的,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然调查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后,仍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检察院批捕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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