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置换标准如下:房屋拆迁中产权置换的最低比例为1比1,即产权置换面积必须与原房屋产权面积一样大。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建筑的情况来弥补差异。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时,按重置价格结合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超出部分按按住宅成本结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
2、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3、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4、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5、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在方案中制定。工料补助: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奖励: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6、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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