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按此规定,继承人要继续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
实践中有各种类型的承包,有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有个人承包的,还有几人或几户合伙承包的。但是只有在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时,才能由其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原承包人的承包项目。
在个人承包中,由于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法律地位需要由新的主体来代替,以维持原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因此可以由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来承接原承包人的承包权利义务。我们认为,由于主体变更的原因特殊(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变更后的主体身份特殊(须是原合同主体的继承人)。所以可以将其看作是合同主体的特殊变更形式。
第二,承包的项目须是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即凡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都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项目,主要限制在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范围内。这些承包项目与其他承包项目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其一,由于劳动对象的自然特性决定了这些项目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包人在投入人力物力后,不仅当时不能,甚至当年或几年内都不能有收益。而一旦开始收益,就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持续收益期。
其二,从事这些劳动项目的人,只要有一般的劳动经验或能力即可,一般并不需要有某种特殊的技能。
对于不符合上述特征的承包项目,不宜实行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例如,小型企业的承包,要求承包人有特殊的技能——经营管理的专门技能,这种技能决定了该承包权与承包人的特定身份有关。因此,当承包人死亡时,原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继续承包权。
第三,承包合同约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根据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凡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则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但是,由于在农业生产中早就实行了个人承包责任制,当时签订的许多承包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继续承包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稳定经济秩序,对这类合同可作为例外处理:凡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双方应变更合同,在合同中补充上有关条款,若承包人来不及变更合同死亡的,应推定为允许继承,继续承包,发包方应当允许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按原承包合同的条件继续承包。
二,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问题时,按照“依法按合同办理”的,般原则,应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分清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个人承包期间,一旦承包人死亡,会同时发生遗产继承和承包权转移。这二者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谴产继承由民法典规范调整,而承包权转移是由民法典调整的。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这是承包权转移的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所以并不是继承人“继承承包权”。准确地说,继承人可以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只能是在原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承接被继承人(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的优先权。所以,继续承包人的确定,只与继承人的身份有关,而与遗产的实际取得无关。只要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论他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都可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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