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撤销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3-05 09:32:05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自诉案件撤销需要什么材料

自诉的案件决定撤诉法院怎样处理

法院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止审理。根据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自诉的方式

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自诉应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口头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经自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书面自诉还是口头自诉,其内容均应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一、法院要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有哪些情形

1、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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