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性质相对较为轻微的情况通常包括: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做好准备的犯罪预谋阶段;
在行为进行过程中及时停止或试图阻止的犯罪中止情况;
有意识地去避免物体完成其预定运动意图的犯罪未遂;
在共同犯罪中表现出顺从态度或被迫顺从的情况下所引发的犯罪;
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能够主动向司法部门悔罪并作出贡献的行为;
初次触碰法律红线并因此受到处罚的轻微违法者;
偶然犯罪并情节较轻的情况,还有被胁迫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去的犯罪人等。
反观犯罪性质严重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累犯,即多次犯罪并屡教不改的人群;
在犯罪团队中起到了主导作用的罪犯;
采取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伤害他人的方式来逃避司法追责的犯罪嫌疑人;
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具有杀伤力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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