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仍需抚养子女,并且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同时规定,如果妻子离婚后擅自改女儿姓,父亲不能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姓名自由,同时鼓励父亲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尽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夫妻离婚后,双方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若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
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
因此,父亲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离婚后子女姓名改变,父母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姓名改变,父母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姓名改变不享有姓名变更权。因此,父母不能以子女姓名改变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仍需支付。因此,父母不能以子女姓名改变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离婚后子女姓名改变,父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仍需抚养子女,子女姓名改变不影响父母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能以子女姓名改变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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