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替代刑的选择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大多数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另一种是美国大多数州所选择的无假释终身监禁。
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特大、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这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面临“牢底坐穿”。
对此类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并且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如何操作?
很多民意调查显示,民众是否支持死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废止死刑后的替代刑选择。目前世界上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家,对死刑替代刑的选择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大多数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终身监禁(必须强制适用终身监禁)和裁量终身监禁(法官可自由裁量,但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另一种是美国大多数州所选择的无假释终身监禁(LWOP)。另外,还有少数国家选择了确定刑期的有期监禁。
绝对终身监禁指的是法官在判处刑罚时没有任何自由裁量余地,必须适用终身监禁,但是罪犯有机会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假释。更多国家选择了将裁量终身监禁作为废止死刑后的替代刑,即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在最高刑终身监禁与最低刑确定的有期监禁之间进行选择,罪犯均有获得假释的机会,但各国对其获得申请假释资格之前的服刑时间要求有所不同。
美国多数州政府采取了无假释的终身监禁(LWOP),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我国拟采用的即与此类似。但是,就LWOP在美国的实践来看,它的广泛适用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最为显著的问题是,近年来被判处该种刑罚的罪犯相比死刑犯或有假释的终身监禁犯数量上大幅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非大幅上升的犯罪率,而是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即相比死刑来说,LWOP制度缺乏比普通刑罚更高的适用审查标准。
也就是说,由于死刑执行具有不可挽回的性质,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审查要经历十分系统并分级的长期、细致的过程,并且政府会给予死刑犯更多司法上的救济,比如死刑犯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免费的顾问、法院会给予低收入死刑犯经济上的帮助来进行司法救助等。相比死刑,LWOP在适用程序上就要简单多了,并且此类罪犯与普通罪犯所获得的司法帮助并没有明显差别。有鉴于此,我国在引进该制度的同时,应当尽快完善其适用的具体标准,因其身份为死刑的替代刑,因此对该制度的细化还需要一套完善的、严格的体系性标准。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越来越宽容,从各种残酷的肉刑到死刑再到废止死刑,这一过程必须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发展。由被剥夺生命到将“牢底坐穿”,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顺应世界先进潮流的趋势,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对于欧洲国家而言,终身监禁是最为严格的一种处罚方式,虽然他对每年的犯罪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仍然还是存在一些缺陷。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