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将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昨天(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北京市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时,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同时,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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