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情形
时间:2023-07-24 16:00:33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1996年6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6]58号《关于在押未决犯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保外就医只适用于在押服刑的罪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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