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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