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过错方要求因离婚导致的损害赔偿属于合法权益,当该类涉及到的离婚诉讼中起诉方为非过错一方之时,其选择寻求损害赔偿时,务必要在此次离婚诉讼过程中一同提出相关诉求;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无过错方作为被诉讼方的离婚案情中,倘若被告未能同意离婚且亦未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的话,那么在离婚事件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他们仍可据此单独启动诉讼程序。
进一步来说,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手续办理后,便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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