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标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主要包括:
第一类情况是未经注册图标拥有者授权允许,在同类或近似产品中采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图标设计,这被称之为不当使用,也可称呼为“侵犯使用权”;
第二类则是销售侵犯了注册图标专有权利的商品,这类行为主要以流通领域为主,故称为“流通领域中的标志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之为“销售侵权”;
第三类比较特殊,指的是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图标标识,或者销售这样的非正规制造的图标标识,这种行为可以称之为“商标标识侵权”;
第四类是未经注册图标拥有者的明确认可,私自替换之前的注册图标并投放到市场上销售,在国际贸易中,这个行为通常被定义为“反向假冒行径”;
最后一类则是给他人的注册图标特有权带来其他形式损害的行为,如故意降低商品价值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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