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月12日在义乌某品牌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板鞋,穿了两个月,这双鞋子的鞋面表皮有一半脱落,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店家却以超过可以退换的三包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12月21日上午,丁女士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答疑释惑,助其维权。
市场监管局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认为:依据浙江省鞋类三包第7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出现严重脱胶,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7天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15天内可以选择更换。执法人员指出,丁女士这双鞋子,鞋面表皮脱落,确实属于鞋类三包规定确认的质量问题,但从其购鞋发票上的时间确认,确实已经超过可以退换的三包时间。
然而,浙江省鞋类三包的第5条对鞋类商品也作出了价格三包的规定,并以实际支付购鞋款多少,来确定鞋子的包修时间。即50元以上的,鞋类三包的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在价格三包的规定时间内,如超过可以退换的三包时间,那么,就应按鞋类的价格三包时间免费为消费者维修,而丁女士这双鞋子价格为1400元,包修时间为120天,但是,在包修期内,店家却无法修复,那么店家就应当和消费者协商折价退货。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专卖店的傅经理当场表态同意折价后退还丁女士购鞋款900元,表皮脱落的鞋子退还店家。对于这一结果,丁女士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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