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8、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互换的流程
按照国土局的土地交换权属登记流程,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l、《[你所在地区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双方土地交换协议及具结保证书原件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6、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7、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规划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8、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原件1份1)集体士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2)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3)村、乡镇(街道)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4)划拨土地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应提交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
9、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原件1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
10、双方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用地的证明原件1份11、集体土地之间、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之间的交换,分别收取以上8、9项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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