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被抢物品的价值决定,如被抢物品的价值符合被抢物品的立案标准,即使被抢物品未遂,也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在3万元至8万元之间,在20万元至40万元之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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