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牌过不了户有什么影响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赠与车辆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赠与人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以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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