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什么时间办
时间:2023-05-19 08:32:37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河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河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河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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