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对商业秘密权的影响
时间:2023-08-31 08:10:16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实用价值,并经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商业信息。在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种情况。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非职务技术成果则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实用价值,并经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商业信息。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商业秘密归属:单位 vs. 个人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经济价值并经过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争议尤为突出。

根据我国《商业秘密法》规定,单位对员工在执行工作中所创造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如果员工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其保守的商业秘密仍应受保护。而个人则需在离职后立即向用人单位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秘密往往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单位往往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而个人则需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情况,确保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商业秘密问答》(金城出版社2012年10月第一版)也指出,在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时,还需考虑商业秘密的创造者、贡献大小、商业价值以及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

总之,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依法合规地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遵循我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职工个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依法合规地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济利益。同时,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单位与个人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商业秘密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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