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借款是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约定以后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大会另有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财产借给他人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有关规定,最早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东以贷款名义提取注册资本是否属于资本提取行为的请示》的批复(齐知函字[1999]6号)明确规定:“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足额抽回出资的,视为抽回出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虚假出资的批复》(工商企字[2002]97号)作出如下解释:
本公司利用本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以借款名义向股东借款,再以股东名义增加注册资本作为出资,但事实上,公司没有将资金交给借款股东,借款股东也没有办理资金转移手续。相反,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划转,股东本人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这种行为可视为虚假投资行为
2002年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致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齐字[2002]180号),就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作出答复,内容如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股东出资的方式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成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占有、使用、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转让,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依法的体现。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依法借出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股东仅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提取出资没有法律依据。借款活动中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一般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查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管理层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无论是向别人借钱还是向别人借钱,都是公司的大事。经理未经授权不得作出决定。他们需要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公司股东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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