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汉红,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王国伟,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7年12月30日被拘留,2008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国印,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7年12月30日被拘留,2008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汉红、王国伟、李国印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19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
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王东霞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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