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员海军,曾用名员林刚,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大安村一组。因犯抢劫、盗窃、抢夺罪2000年2月1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1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富海,曾用名王海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四居委第六小组。200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车站派出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员海军、王富海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韶伟、被告人员海军、王富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员海军、王富海预谋后自三门峡乘车到渑池县城关镇双拥路新诚电脑门市内以买东西为由,由员海军分散店主注意力,王富海趁店主不备之机盗窃该店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在员海军准备离开时,被店主发现,被告人员海军被当场抓获。后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37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2、2009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富海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师家渠一个公共厕所内盗窃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500元。
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员海军、王富海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贾建国的证言,被害人张朋伟的陈述,渑池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照片、失主领条,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富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从被告人身上提取的电脑,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认定被告人王富海盗窃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海军、王富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指控被告人
王富海盗窃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员海军在原判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6日止)。
被告人王富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8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审判员李小伟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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