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作为房屋购买者有资格要求解除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还能依法索赔因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若卖方仅是普通公民,买方同样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仅限于请求归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与其相关的利息费用,同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倘若以上所有的维权措施都未能达成理想效果,购买方亦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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