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处理或出租银行账户的行为中,存在着可能涉及多方面法律义务的潜在风险。
如此行为不仅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导致洗钱及其他形式的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即便出借人并未直接涉及此类罪案,他们亦有可能因为以自己名义向他人提供这样的辅助服务而受到法律追究,承受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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