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账户出租或出借出去乃是一种通例上被视为非法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涉及到大量金钱交易,或者其恶劣程度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上升到犯罪的境地。
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为罪犯们的不法之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金通道与隐蔽场所,从而对全球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干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指出:若有人明知对方在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资金支付及结算方面的帮助,若情节严重者,则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在诸如出租或出借银行卡等行为中,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因为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我们个人的信用度大幅下降,甚至还可能引发来自银行方面的限制措施,甚至面临着民事赔偿的巨大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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