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如下几种: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有有效的仲裁约定,那么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没有约定仲裁,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是合同之债,且双方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处理。
债务债权的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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