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事实收养人是弃婴(儿童)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先到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找,并由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被收养人相片、生物检材,经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经查找和比对确认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由公安机关捡拾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刑侦部门出具DNA比对结果通知书,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再到派出所申报落户登记。
据据公安厅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205号文件精神,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未满14岁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要到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其亲生父母,找到父母的由亲生父母按规定申报户口。对于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且补办收养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办理审批登记落户手续。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属城镇地区的,被事实收养人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属农村地区的,以“非亲属”随收养人登记落户。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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