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对一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进行了宣判,判决恶意购房者邓某与房东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人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至万某名下。
2002年6月,赵某与万某签订协议,约定赵某将一套房屋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万某;自2002年7月1日起,房屋产权归万某所有,产权过户手续由赵某办理。协议签订后不久,万某付清房款7万元。该房产原为某单位职工宿舍,房改后由单位负责给职工办理房产证。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产权登记尚未办理。2005年8月,赵某将房屋交付给万某。万某装修后入住。2008年5月,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为赵某。但赵某未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协助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将该房产卖给邓某。邓某支付赵某17万元购房款,随即该套房产过户至邓某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协议后,钱款、房屋均已实际交付,由万某居住至今。赵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赵某未能履约,并在诉讼过程中将该房产又卖与邓某。邓某虽表示事先不知该房屋存在争议,但买卖标的物最终涉及实际交付等诸多法律问题,作为买房人应事先对购买房屋进行必要的了解来确定能否购买,但其未对房屋进行任何相关验收和查看,并在对房屋现状及使用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仅凭产权证书即进行购买,该行为有悖于常理,不应视为善意购买。故认定赵某与邓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判令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万某名下。
全文6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