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的标准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只能提供尽可能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的付出,以此来请求更多的补偿。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全文6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