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请求法院撤销某些特定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1、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以谁为被告的问题。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
3、债权人撤销权之管辖法院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5、债权人的撤销对象和范围问题。
6、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认定及行使期间问题。
关于撤销权诉讼举证证明问题
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
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
在第二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除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外,还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其败诉。由此可见,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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