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都可以采取,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申请诉讼保全时,必须明确具体措施,不能含糊不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申请人在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立案或保全都可以,取决于采取哪种措施。诉讼前保全是指在正式诉讼之前采取的措施,而诉讼中保全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写作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其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实施。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区别与申请流程
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保全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的权益,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流程不同:诉讼前保全的申请主要通过法院的“绿色通道”进行,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即可获得法院的迅速受理。而诉讼中保全的申请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面临危险,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保全。
2. 保全措施不同:诉讼前保全主要是通过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确保诉前权益的安全。而诉讼中保全主要是通过传票、扣押、保全令等手段,限制诉讼标的的处分和转移,避免诉讼标的被损害。
3.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前保全的申请人,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而诉讼中保全的申请人,一旦申请被法院受理,即使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完整的证据,法院也会采取保全措施。
4. 费用不同:诉讼前保全的申请费用相对较低,而诉讼中保全的申请费用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虽然都是为保全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的权益,但在申请流程、保全措施、法律后果以及费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虽然都是保全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的权益,但在申请流程、保全措施、法律后果以及费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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