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必须在医院发生吗
时间:2023-05-02 15:43:52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

1、医患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医疗卫生机构的少部分医护人员不能够为病人多着想,而是从医院和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较多地考虑医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经济负担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不满情绪。不能互相理解。

2、医患沟通不够、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据相关资料显示,社会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中,大多数是医护人员和患者或家属双方沟通不够,理解不够,一旦产生误解,医患关系马上就有矛盾,导致的医患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3、医疗卫生机构在对入院患者临床诊疗过程医护人员对患者缺少人文关怀,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着受的病痛,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治病救人是一体的,但医护人员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特别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活动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家属的病情、治疗上的交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最后发展上升纠纷问题。

4、医患纠纷的申诉、维权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因素。几年前,我国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仅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上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仍很难。

5、医疗社会统筹保障体系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跟上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社会全民医疗统筹保险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据相关资料显示,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有健全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所有的美国国民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每一个国民一旦有了疾病在医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会医疗保险救助,个人不会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医患间的冲突就很少,也就不会发生医患纠纷问题。

6、是医院和患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单元,医院是公共社会的医疗服务机构,是主动服务,患者是社会的最小单元,是被服务的群体,受被动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矛盾很容易激化。

二、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

1、国家完善相关立法。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将会逐年增长,国家完善立法,统一赔偿标准势在必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与标准上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过错行为获得的赔偿还不如轻的过错行为,这种不均衡就导致了实践中适用依据的分歧。

2、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像建立交通事故速调中心一样,地方政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工作,从而可以专业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也让受害方尽早从阴霾中走出。这个平台可以设在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医患双方坐下来谈赔偿或补偿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3、医院建立健全医疗过失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积极组织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活动,让可能医疗过失行为的后果不致于过度放大。这就需要我们的院方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医院管理者应顺应形势的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最终树立起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同时,要加强告知义务的履行,降低可能的医疗风险。当然,如果发生了此类风险事件,也应当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处于整个事件的中心,患者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如在纠纷的早期就以高压态度对待,往往会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诉讼。因为客观上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务人员应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态与投诉者对话,多考虑如何去缓解、疏导投诉者的过激情绪,多倾听而不急于为自己辩解,控制事件的发展,化干戈为玉帛。

4、患者方应当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避免将恶性影响扩大。患方在争议中应当以合法为基础,合情合理地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应采取违法行为,比如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干扰诊疗环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等。这些不理智的行为,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先封存病历,与院方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谈判,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三、医疗事故纠防范对策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创建和谐医院,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个系统工程,牵涉方方面面要从各个层面共同入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才能成为可能。

1、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

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大体有三条途径,即:一是医院方和患者及家属共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2、政府加快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投入。

政府要加大卫生事业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卫生事业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财政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并保证补助经费足额到位,以革除医院以药养院、以药养人的弊端,根除过度检查治疗、开大处方的现象,促使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不断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医疗服务需求。

3、患者自身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双方信息、所处地位的不对称和病人及家属自身知识水平所限,网网病人对医生的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在医院临床治疗过程一旦治疗效果和病人所期望的治疗结果有所背离时,患者或家属就很难接受。这样就导致发生医患纠纷。

4、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医患纠纷主要由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1―2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大多数司法程序耗费时间长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也就是人们常常看到发生在医院门口的“医闹”现象,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成了大多数患者采取的手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暴力袭医事件,政府及上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出于政治维稳,和谐发展、大局为重,往往就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

从本篇文章我们已经对医疗事故纠纷必须在医院发生吗的问题有了相关的答案。医疗事故纠纷并不是必须会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纠纷和医患矛盾是有可能避免的。如果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医疗纠纷,很多时候是可以采用调解解决纠纷的,不能解决的可以用法律的首段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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