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2、“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经抢救,临终遗嘱人恢复订立其他遗嘱的能力的,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当以其他方式订立;
3、口头遗嘱只有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才有效。
只有在以上的三种情况下,运用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果,否则就没有效力。
无效口头遗嘱情形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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