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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