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一)固有性。人身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性。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三)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进而在全社会实现人的尊严,才能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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