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过一些由于客观或主观的原因造成的一些冤假错案,这会对本无罪的被告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打击,甚至会影响被告人的一生,因此国家出台审判监督程序,为的就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尽最大的可能做到公平。
驳回再审申请情形
驳回再审申请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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