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他人饲养的牧羊犬长的非常好看,便以肉为饵将其引诱家中,不想触犯刑律。9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月的一天,登封市某村农民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卫生所看病。在田间小道旁,他无意捡到了一个兔夹子,夹子上有一条兔腿。意外捡了个小便宜,王某某自然不愿割弃,于是就拿着兔夹子直奔诊所。当他看完病出来后,发现卫生所院子里有一条牧羊犬,长的非常好看。而这只牧羊犬闻到他手里兔血的腥味后,就紧跟着他往外走。王某某见状,当即就产生了占有该犬的念头。于是,他有意使用兔夹子作诱饵,将这只牧羊犬勾引到自己家中。为防止犬的主人上门找麻烦,他又决定将这只牧羊犬转移到亲戚家中,不想途中被牧羊犬的主人发现而要回。经鉴定,该牧羊犬价值1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盗窃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牧羊犬已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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